“那我再问你,爱德华先生,《itsgoindown》既然属于自己。那你为什么要说是你自己的?” “我反对。”法德尔连忙站起来说道:“这是属于诱供。” “反对有效。” 法官敲了一下锤子。 “我很好奇,既然《itsgoindown》这首歌的版权已经属于李霖先生,那为什么我不可能问爱德华先生?”马德里丁没有因为反对就不在问了,玩弄法律,他很精通。 “反对。”法德尔大声说道:“版权是版权,著作权是著作权,两者不一样,马德里丁大律师,请你不要混淆概念。” “我更好奇了。版权难道不包括著作权吗?” “反对。”法德尔又来反对,“版权是版权,著作权是著作权。请你不要混淆在一起,我的当事人只是气愤李霖将《itsgoindown》这首歌的著作权说成自己的,这才站出来指责李霖的。” 版权属于李霖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 因为李霖早已经注册版权,在这一点上,除非莎朗.斯通和爱德华出示强而有力的证据推翻李霖的版权。让法院将版权判决给他们,否则的话是不可能将这首歌的版权夺过来的。 问题是。他们有证据吗? 没有,他们自己都是污蔑李霖的,哪里来的证据。 所以干脆承认版权是李霖的,但说著作权是自己的。 著作权比版权还不好界定,虽然说在注册版权的时候往往会将著作权一起注册了,但在界定的时候可不按照版权来界定,尤其是在爱德华一口咬定版权他卖给李霖,著作权却属于他,这简直就是一无赖。 但是外人不知道啊。 在爱德华和莎朗.斯通共同编制了一段故事,再加上媒体的推波助澜,他们认为李霖收购了爱德华的版权之后又强抢著作权,爱德华砍不过才站出来说话的。 这本身就是美国好莱坞的经典桥段,再加上李霖是华夏人,而且还被报纸披露具备红色背景,美国的民众就更倾向爱德华了。 可以说,这一场本来不会掀起什么风波的所谓的著作权纠纷,就是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才闹得这么大的。 如果没有媒体的推波助澜,爱德华根本就掀不起任何风浪,因为版权在李霖这里。 “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《itsgoindown》这首歌的著作权属于爱德华先生?” “反对。”法德尔用力的说道:“应该先请李霖先生出示《itsgoindown》这首歌著作权的证明。” “还请爱德华先生告诉我,《itsgoindown》这首歌的灵感来自于哪里?” “反对……。” 双方刀光剑影你来我往。 没有证据的官司就是扯皮,看的是谁的律师压得过别人。 表面上看起来,法德尔每一次都反击了马德里丁,但至始至终,法德尔都被马德里丁压制得没有反击的余地,这本身就是一种胜利。 民众看的不是反击,而是气势,当马德里丁一直压制法德尔的时候,民众就会下意识的认为马德里丁是对的,这是底气的一种体现。